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)齊某受朋友要求幫其姐姐修下水道,酒後齊某騎摩托車肇事身亡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判決結果,齊某朋友及朋友姐姐等3人,因沒有勸阻齊某酒駕,被判補償齊某妻子相應損失。
  2013年5月,董某求助齊某和史某為其姐姐王女士修理下水道,約定每人勞務費200元。當天,王女士留齊某、董某、史某在家吃晚飯,3人均喝了酒。飯後,齊某騎摩托車先離開。20時左右,在於洪區沈於線,齊某追撞上一輛停在路邊檢查的貨車尾部,當場死亡。經交通部門認定,齊某負主要責任。經司法鑒定中心檢測,齊某血酒精為128mg/100ml;尿酒精為215mg/100ml。
  齊某的妻子將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貨車司機訴至法院,法院判令賠償22萬餘元。之後,齊某妻子又將董某、史某以及王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4萬元。
  於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齊某、董某、史某為王女士修理下水道,王女士支付勞務費,3人與王女士構成雇用關係。齊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明知飲酒駕駛機動車存在危險性,應對其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產生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。鑒於雇主王女士明知齊某駕駛機動車仍提供酒水用餐,且3被告董某、史某、王女士沒有及時阻止齊某酒後駕駛機動車,法院酌定被告王女士補償齊某妻子1000元,董某、史某各補償700元。
  ■法官說法
  酒友應及時制止酒駕
  於洪區人民法院法官周楠表示,齊某的妻子雖然已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獲得賠償,但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,且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價的,不影響其向董某、史某、王女士請求賠償。
  朋友或者鄰裡一起吃飯、喝酒,無論是“相邀”還是“偶遇”,均符合社會公序良俗。但是同時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範,酒後不能駕車。酒友應及時制止對方酒後駕車,對別人負責的同時就是對自己負責。
  (原標題:男子酒後肇事身亡仨朋友沒勸阻酒駕被判補償損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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